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铜仁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碧江城区(主要是指锦江、环北、河西、铜兴、灯塔、正光、川硐街道所辖行政区域)。
三、整治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局是本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四)区卫健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要加强本行业内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养犬习惯。
(七)锦江、环北、河西、铜兴、灯塔、正光、川硐街道以及社区、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全力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四、整治举措
(一)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二)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睿欢愿鋈怂茄舜?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睢?/span>
(三)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2.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3.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五)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否则,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睿欢愿鋈怂茄舜?0元以上500元以下???。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睢?/span>
(八)凡在集中整治区域内的流浪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未圈养、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捕捉收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0856—5201393(区城市管理局)。
(十)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拒绝或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未尽事宜,以《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和《铜仁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碧江区城市管理局 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
碧江区农业农村局 碧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碧江区卫生健康局 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