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制度保障。近年来,铜仁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落细。
机制“全”,确保损害赔偿有理有据
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ぴ鹑吻宓ァ?,压实生态环境?;ぶ霸鸬牟棵啪咛逶鹑巍H媸敌懈爬ㄊ谌ㄖ贫?,指定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当本部门主管领域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并符合启动条件时,可直接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同时,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细化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的衔接,强化行政与司法合力。设立“市生态环境?;す孀ㄏ钭式鹫嘶А保匀薪凶式鹜骋缓怂愫凸芾?,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鉴定评估、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资金短缺的问题,使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修复之间有效衔接。
方法“新”,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建立案件线索筛查机制,重点从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信访等渠道中筛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累计完成4批47件案件线索筛查,全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起。出台《铜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举报纳入奖励范围,进一步拓宽了线索排查的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坚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等多部门联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与司法部门通力协作,探索开展预磋商,通过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评估预告等面对面沟通的方式,有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谁的领域谁负责,谁的领域谁提起”,破解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困局。
以案为鉴,提高损害赔偿执行率
“江口县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本案中,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调查环节即成立由相关执法部门,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案件调查、是否启动索赔程序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在磋商环节邀请属地政府、执法部门、鉴定评估机构等主体参加会议,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和监督,提高索赔效能;通过日常联络、共同培训、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为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实践。
下一步,铜仁将巩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部门联动和能力提升,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探索和实践。